嵬名央殊

弃号了,偶尔会上,再见了朋友们,普鲁士搬运组的东西偶尔会打理。

俾斯麦的德国式君主立宪

        被誉为"中华民国宪法之父"的法学家张君劢年轻时曾经留学德国。当时还是"一战"前夕,德国是君主立宪制国家,中国已经实现共和制了,张君劢当时认为中国比德国的制度先进。但是,不久之后一战爆发,张君劢因对战事过于关注被房东认做间谍并报警。警察到达后盘问张几句,因受住宅自由所限未能入室搜查。这件事让张君劢意识到,君主立宪制国家也能保障人权,而关键在于立宪。

         当时的德国还是第二帝国。第二帝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有成文宪法,即《德意志帝国宪法》,相信高中以上的文科生都在历史课上学过这部法律。而该法的主要设计师就是俾斯麦首相,故又称"俾斯麦宪法",而第二帝国也是俾斯麦缔造的,也有"俾斯麦帝国"的别名。俾斯麦真正意义上地统一了德国,建立了君主立宪制的第二帝国,这是德国历史上首个君主立宪制的统一政权,具有里程碑意义。第二帝国宪法是最为符合当时的德国国情的,是俾斯麦为德国量身定制的宪法,而1848年宪法和魏玛宪法都不是。只是由于意识形态的原因,俾斯麦和他的帝国、宪法都饱受诬蔑。这部宪法因条件所致的不足被过分夸大,而它的积极意义和符合德国国情的特点则遭到刻意压抑甚至抹杀,用夸张的艺术手法把它表现得甚至不如空想家的1848年宪法和早产的魏玛宪法,只能说这是一种宣传。

        这部宪法在国家结构方面,建立了联邦制的德国。联邦制无疑比中央集权制度更加适合,俾斯麦只是要求统一。德国分裂几百年,各邦长期彼此独立,地方主义盛行,巴伐利亚到现在还先表明自己是巴伐利亚,然后才是德国。如果把个小邦强行并入普鲁士,建立中央集权,那么反倒会加剧彼此间的矛盾,加大国家的内耗,不利于统一。实行联邦制,各邦先后加入帝国,以普鲁士为龙头,普鲁士国王做联邦主席,比强行吞并容易不少,而且各邦更容易融合。既然是联邦制,德意志皇帝也就与英国国王或俄国沙皇不同,这个职位是在世袭的联邦主席身上披了一件华贵的外衣。普鲁士与帝国各小邦地位平等,,不是普鲁士就是帝国,而是普鲁士是帝国最大的邦,只不过政治权力更大而已。尽管如此,帝国与邦之间仍然存在明显的权力划分,一部分最高权力归属帝国,而一些权力甚至是各邦有而帝国没有的。德国绝不是有些人诬蔑的"伪联邦制",而是形式比较特殊的,由一大邦领导众小邦的货真价实的联邦制。

        德国实行的君主立宪制,与被奉为样板的英国的君主立宪制也大不相同。事实上当时的德国,绝大多数自由派和保守派支持君主立宪制,只有少数左翼分子坚持共和制。君主立宪制也确实适合德国,德国各邦除了几个自由市,都是君主制国家,统一德国的普鲁士也是,君主立宪制本身就有生长的土壤,通过君主立宪制建立统一国家比发动革命建立共和制的统一国家显然所花费的成本小得多。这一点俾斯麦知道,保守派知道,自由派也明白,只有一些左翼分子不知道。德国的君主立宪制是二元制,不同于英国的内阁制。许多人以英国为水准,指责德国的制度专制,却不知道英国的制度已经发展了很长时间,光荣革命后与德国很相似,国王有较大的权力,统而不治也是后来的事。德国刚刚建立,而且各邦多实行君主专制或二元制君主立宪制,国家也是应该首先建立二元制,以后渐进到内阁制(可惜在1918年11月被打断,早产的共和制直接或间接给德国带来不少灾难,包括希特勒),这是发展的必然。

       何况二元制君主立宪制不是君主专制,也不是所谓"专制是实,立宪是虚"。俾斯麦考虑了君主、贵族、有产者乃至无产者多个阶层的需要,彼此融合,形成了这个制度。德意志皇帝的权力比英王大,但远远小于君主专制的沙皇和奥皇,且只有行政权力,还要受到议会、首相、法院乃至各邦的多重制约。他只是各邦君主中的一号,而非英王和沙皇一样的君主。但是,尽管皇帝可以任命首相,君主的政令(不包括军事命令)需要通过首相副署才能生效,副署的决定权在首相手中。议会也可以对政府进行制约,不光立法和批准预算,政府也需要受议会监督,虽然它对皇帝负责,因为议会党团不进入政府,他们对政府的监督甚至更加严厉,而不是所谓"橡皮图章"。德国不是主权在民,也不是在君,而在于国家,各邦联合组成帝国,所以议会联邦院权力大于平民院,甚至有部分行政权,但是法律是必须两院同意才能通过的。德国的司法还是基本独立的,政府一般无法干预审判,这也是一种制约。

        虽然这部宪法没有明确提出公民的基本权利,但是它已经成为德国不成文的规定,公民的权利在帝国时期当然受到很好的保护。

        对于这部法律的缺陷,专制主义是有一些的,二元制君主立宪制都有。世袭的皇帝掌握行政大权,皇帝的素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行政,威廉二世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俾斯麦的下台也与它的皇帝任免首相有关。至于军国主义,除了皇帝掌握军队,任命军官与军事有关以外,这部法律没有什么体现军国主义的地方。尽管普鲁士军官团在俾斯麦时代有一定影响力,但他们很少能够影响俾斯麦的决策,俾斯麦也一直压制军官团中的军国主义思想,军国主义的狂潮是威廉二世时期顺应他的"世界政策"掀起的。

       《德意志帝国宪法》是俾斯麦根据德国国情,兼顾各阶层利益而非所谓容克的利益制定的。法学家施米特称之为"天才之作"。这部宪法是俾斯麦现实政治的代表作之一,是德国统一和法治的里程碑,尽管存在小缺陷,但是瑕不掩瑜,无法改变它在德国重要的积极意义。至于空想家1848年宪法和魏玛宪法,前者是议会空想家的一厢情愿,统一运动的失败证明了它不可行,后者是一个早产的虚弱不堪的共和国的早产的虚弱不堪的宪法,希特勒的得势否定了它,它们尽管理想很远大,但在实际效果上无法与俾斯麦宪法相比,而第二帝国也是德国国力的巅峰,也证明了这部法律的可行性,毕竟法律也在间接影响着国家的实力。

       BY德国铁血宰相

       来自 普鲁士搬运组

       【搬运】Biph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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